山 西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晋教师〔2021〕7 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考试中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 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 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 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改革有关工 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间
从 2022 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将调整 为一年两次。
1.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时间一般为1月份和9月份, 面试报名时间一般为 4 月份和 12 月份,具体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2021 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仍在下半年举行。
2.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上半年 5 月份,下半年 10 月份,具体时间由省教育厅确定,现场确认时 间由各认定机构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1.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 行办法》。考务工作执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 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
2. 为确保考试顺利实施,各市教育局、各级考试机构和考点 学校要做好标准化考点、考场的建设和设置工作。各级考试部门 要强化安全措施,落实保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考试环境 的综合治理,严格考风考纪防止出现舞弊现象。省招生考试管理 中心、各市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 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关于教育考试 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 各市考试机构负责面试期间的考官组织管理工作,按面试 实际需求,确定各学科考官数量,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 协调指导下完成面试考官的遴选、统一培训和考官信息库的建设 管理工作。面试主考官必须从考官库中选派,其他考官应从考官 库中优先选派。同一考场考官一般不从同一地区选派,鼓励市际 互派考官。考官参加面试工作视为公务活动,按天记入个人平时 工作量,考官住宿、餐费和劳务费由考点统一安排,往返差旅费 回原单位按规定报销。承担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和部门,不得组 织面向社会人员的考前培训,在社会培训机构担任辅导教师的人 员不得聘为面试考官。
三、依法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1.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 育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根据教育部有关意见, 除 2014 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可以根据就业或岗位需要,不限 毕业年限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小学教育、特殊 教育等专业的考生可以根据在校学习课程和培养方向选择相应 专业和学段)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 试,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2. 各认定机构要根据受理权限,于全省统一设定的网上报名 开始前,在当地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 及时发布认定公告,告知考生受理范围、网报时间、现场确认时 间、地点及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所需材料、咨询电话等信息。从 2022 年起,省高校园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晋中市和榆次区负责。
3. 各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 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 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 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 落实教育类硕士、公费师范毕业生、优师计划师范毕业生 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政策,为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 力证书》的相关毕业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按程序认 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1.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各地、各 有关高校要根据职责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 责,大力宣传、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平稳有 序进行。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切实领会、熟练掌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的有关政策。相关考试和认定政策,按国家 和省最新要求及时调整。
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相关学校要建立多方联动 机制,形成上下协作、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省教育厅统一指导 全省教师资格改革和实施工作,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各市教育局负责本考区相关工 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考试机构负责本考区考务工作的实施。各认 定机构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高等学校要积极承担笔试 考点、面试考点的设置和组织工作,配合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做好 考务工作。
3.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我省工作部署,精心安排工作计划, 在本地、本校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有关公告,通过各类媒 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各级考试和认定机构要组织人员耐心细致 解答考生咨询。对没有严格遵守考试和认定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 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山西省教育厅 2021 年 8 月 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厅内发送: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